Tuesday, August 20, 2019

2019郵寄保健食品回台灣新制

  •  iHerb購物教學百萬華人推薦的美國購物網站,首購享數十美金優惠
近年來食安問題在黑心商品,各種食品、藥品添加劑疑雲壟罩下,消費者都成了驚弓之鳥。讓人猜不透的,除了不法商人的良心,還有成份標籤背後難懂的名稱
因此當代消費者必須要有自我提升的認知,面對各種商品促銷的轟炸前,便宜不能是唯一考量,品牌形象、食安法規、網路社群口碑、企業社會責任都該成為購物前的參考指標,唯有做足功課,才能減少成為受害者的機率
而歐美日等國保健食品向來深受華人喜愛,是由於這些國家衛生食安法規相對嚴格,廠商一旦造假造成消費者受害,需面臨的多是天價求償,因此能大大嚇阻不法行為
而這篇將針對台灣民眾在購買歐美保健食品時常面臨的問題
如何分辨成份是保健食品或藥品
*重要訊息:
即日起下單購物請特別留意,免稅額於2018年1月1日限縮至新台幣2000元(含運費)
於iHerb下單時,實際報關金額會包含忠誠獎勵(Loyalty Credits)與積分獎勵(Rewards Credits)
所以計算免稅額時不能單看實際支付金額,請留意以下兩種狀況:
1.若為首單,”實際支付金額(含運費)”請別超過新台幣2千元,超過會有關稅問題(控制在1970以下會較保險,以防匯率波動)
2.第二單後若有使用”10%忠誠獎勵”或”積分獎勵”則須留意,因為此金額在報關時會被加回,故須以(實際支付額+忠誠獎勵+積分獎勵)為基準,同樣別超過新台幣2千元
目錄
保健食品泛指不具藥品療效,不以治療為目的,但具有特定的保養功效,適合部份族群所使用的食品(但前提是對人體無危害)
但在商業導向的操作下,保健食品是否真有保健效果?價格與品質是否對等也令人存疑?若不當使用保健食品也是會傷身的(因此保健食品與藥品的界線在世界各國各有不同規範)
1.海外網購保健食品前,台灣民眾首先要確認(成份及劑量)在食藥署是被歸類為食品或藥品(別擔心,很容易判別)
因為依據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需向食藥署申請查驗,但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
(一) 若為膠囊狀、錠狀保健食品,需符合每種12瓶以下、總和不超過36瓶規定
(二) 屬食品或相關產品,且價值在1千美元以下,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常見有膠原蛋白粉、乳清蛋白粉、奶粉、薑黃粉等)
(三) 屬食品添加物且重量在1公斤以內(但香料限量200公克以內) :常見有維他命C粉末、麩醯胺酸粉末
*注意:購買嬰兒奶粉及嬰兒配方食品須申請"貨品進口同意書"才能進口,且每人每年單項累計輸入不得超過30公斤。
 2.查詢時使用以下3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中英文字串皆可查詢)
a.食品類
若可查到則視為食品成分,但超過內文描述的限量,則視為藥物成分
b.藥物類
*一般而言郵寄被抽查機率較低(被視為自用,缺點是到貨期較長,約2周),而快遞因被視為商業行為因此抽檢率較高
 3.經查詢後,若確認成分為藥品,則依衛福部規定:寄送少量藥品供自用者:以「每種2瓶(盒)為限,合計不超過6種,可由海關直接放行)。
如超過上述藥品規定的2瓶限量,則需填寫"申請進口同意書"向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申請才可進口(於寄送前辦理或收到補辦通知後辦理均可)
*欲申請進口同意請參照此網頁: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內有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含範例)及相關注意事項,下載後按規定辦理即可)
*如果申請非處方藥自用進口,規定是不能超過12瓶或總量1,200顆,且6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每年只能申請2次)
4.國外是保健食品,台灣認定為藥品的成分有哪些(常見的)?
不論劑量:
5.超過所列劑量會被列為藥物:若是購買以下成份,請注意劑量,若購買超過2瓶需申請進口同意書:
維生素A(超過10000 I.U.)
維生素B1(超過50 mg)
維生素B2(核黃素)(超過100 mg)
維生素B3 (菸鹼酸)(超過100 mg)
維生素B6(超過80 mg)
維生素B12(超過1000mcg)
維生素D3(高於800I.U.)
鎂(超過600mg)(包括Magnesium Gluconate、Magnesium Oxide、Magnesium Sulfate)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化粧品係指施用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
常見化妝品範圍及種類有以下:
洗髮用品、洗臉卸粧用品、沐浴用品、香皂類、頭髮用化粧品(造型噴霧、髮蠟、潤髮劑、染髮劑、燙髮劑)、化粧水、剃鬍水、護手乳、助曬油、防曬乳
面膜(糊狀或泥膏狀)、香水、爽身粉、制臭劑、止汗劑、唇用化粧品、覆敷用化粧品(粉底液、蜜粉)、眼部用化粧品(眼霜、睫毛膏、眉筆)、指甲化粧品(指甲油)、牙齒美白劑等
購買化妝品前須注意是否為含藥化粧品,若進口含藥化粧品(不管幾瓶),需依藥事法相關規定申請,取得輸入許可文件後方可進口
判定方式以食藥署公告的"含藥化妝品基準表"為主,若含有所列成分,須辦理申請才能進口
可能為含藥化粧品的商品如下方所列,請特別留意:
防曬劑(含Oxybenzone、p-Aminobenzoic acid)、止汗制臭劑(含Aluminum Chlorohydrate)、去角質產品(含Salicylic acid)
抗痘產品(含Sulfur、adapalene、Azelaic acid)、護膚品(含尿囊素Allantoin)
美白商品(含Ascorbyl Tetraisopalmitate)、牙齒美白商品(含Hydrogen peroxide)及抗菌洗劑(含Triclocarban)
脫毛劑(含Thioglycolic acid)、有消毒殺菌等功能的乾洗手劑、抗菌漱口水(含Clorhexidine Gluconate或Cetylpyridinium Chloride)
染髮劑(含p-Phenylenediamine)、燙髮劑(含Thioglycolic acid、Cysteine、Sodium Sulfite、Sodium Bromate)
進口的商品是否屬含藥化粧品或藥品,仍應由實際商品成分判定,如有疑問,可與食藥署諮詢服務專線確認:(02)2787-8200。
自國外網站購買植物產品寄送回國,須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以及相關規定
如購買商品屬於防檢局所公告"應施植物檢疫品目表"項目,就必須於貨品寄抵臺灣時申請植物檢疫,檢疫合格後始得輸入
(常見需檢疫商品如奇亞籽、藜麥、亞麻子(仁)、紅豆、綠豆,但已磨碎成粉狀之種子,則不須檢疫,可直接輸入)。
常見不須申請植物檢疫項目:(如以下所列,可直接進口,不需申請)
1. 加工乾燥植物產品:如商業包裝之水果乾(如葡萄乾、香蕉乾、芒果乾、龍眼乾等)、乾香菇、乾燥中藥材(不含種子)。
2. 加工或調製完全之植物產品:
罐頭(如水果罐頭、果醬)
3. 乾燥磨粉植物製品:如辛香料粉(如薑黃粉、辣椒粉、胡椒粉、茴香粉等)、中藥粉、穀類及豆類粉狀製品。
常見需申請植物檢疫項目:(進口人應填寫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申請書,並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經申辦後才能合法進口)
新鮮植物(指整株植物之根、莖、葉、花、果實之全部或部分,如蔬果、花卉、苗木…等之全部或部份)
新鮮植物產品(指未經加工或未經高溫乾燥等調製處理之植物產品)
植物種子(包含仍具有發芽能力之新鮮或乾燥種子,及種球、鱗莖、球莖等,如:蔬菜種子(如紅豆、綠豆)、花卉種子、穀類種子、稻穀、果樹種子、種子類香料(如茴香籽、芫荽籽等)、奇亞籽、藜麥、種子類鳥飼料等)
其它產品:如新鮮人參、授粉用花粉。
依據"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條件",如購買商品屬於防檢局所公告"應施動物檢疫品目表"項目,就必須於貨品寄抵臺灣時申請檢疫,並檢附輸出國政府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待檢疫合格後始得輸入
常見須申報動物產品檢疫項目:
常見不須申報動物產品檢疫項目:(如以下所列,可直接進口,不需檢疫,但輸入貓狗食用品或寵物營養品時仍應向防檢局申報)
1. 不含動物性成分及僅含乳品或水產品成分之犬貓食品(相關成分如明膠、膠原蛋白、軟骨素、葡萄糖胺、磷酸二鈣及乳品,且有清楚之成分標示或原廠說明以茲判定)。
2. 保久乳、奶粉及乳酪(但嬰兒奶粉依其它規定須另行申請才能進口)。
3. 供寵物食用,未含牛源成分且經高溫滅菌罐製之產品
4. 供人食用之高溫滅菌罐頭食品(馬口鐵罐頭或軟式罐頭但須符合衛生福利部
5. 經煮熟蛋類(蛋黃及蛋白須完全凝固,表面應清潔不得帶有泥土、灰等物質)製品。(鴨仔蛋等含胚胎蛋不論是否煮熟均禁止輸入)
6. 已精煉供人食用之動物油脂。
7. 經清潔處理後再凝固乾燥成型或再熱煮成粥狀之燕窩成品及其高溫罐製品。
8. 經乾燥、醃漬、調製等加工處理之水產品及已完全去除內臟之魚產品。
9. 速食麵(或泡麵)、速食粥、固態或粉狀之湯類等食品。
*若是從購物網站購買,通常國外業者不會提供"輸出國動植物檢疫證明書",因此常無法輸入,此時只能填寫"輸入動植物放棄書",放棄商品
為避免訂購後因不符合檢疫規定而無法輸入,浪費了寶貴的時間和金錢,在購買產品前,請先確認相關規定(用快遞輸入,如DHL、FedEx或UPS也可直接與快遞公司確認是否須辦理檢疫)
其它輸入方式或未列表之動植物產品,購買前若無法確定是否應申報檢疫,請洽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疫情或檢疫規定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告規定為主)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聯絡電話:02-23431401